1、药品外包装必须完整无污损。
2、药品的商品名称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原卫生部)批准,方可在药品包装上标注,并同时醒目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 样品内包装除具有必须的药品信息外,还必须注明生产批号。
3、每次送检均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盖有单位印章的介绍信或委托书;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该药品生产批件和质量标准复印件;样品出厂检验报告书。
4、委托人应提供检验中所需用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对照品应有品质证书或加盖红章的溯源证明),如无法提供我院可代为购买,委托人需支付该费用。
5、委托方应表明委托样品是否经过其他机构检验或鉴定,对于其他机构已经实施检验或鉴定的,原则上不受理。
6、涉及投诉争议的样品未经过其他机构检验或鉴定的,投诉人可以通过12331或其他政府投诉受理部门确定被投诉人,由争议双方共同委托检验或由投诉受理部门委托检验,为有助于后续维权,希望不以个人单方委托。
7、样品数量和样品状况应当能满足检验及复检的要求(一般要求3倍检验量)。委托方需告知检测项目等相关检测要求,不能笼统要求检测样品质量好坏。委托方应明确或提供用于检测的依据(如产品标准、检测方法等),并签名或加盖公章确认。
8、检验周期一般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双方自行约定检验周期。
9、检验报告领取时,委托方应在委托样品登记及签收表上签字确认。对委托检验报告有异议,应于报告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本检验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0、委托方自行取回余样时,须在检验报告领取时或领取后两周内取回,逾期则视为认可由本机构代为处理。
11、委托检验结果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未经本机构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检验结果进行不当宣传;不得用于企业广告;不得用于媒体宣传和报道。
12、根据规定,如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或检出非法添加的或发现潜在风险的,本机构将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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